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逐步推进,各地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事件频繁发生,野生动物保护与当地公民切身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进行合理的救济,不但直接关系到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事关一些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成败,而且涉及保护工作的目的性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无法保障对受害者实施合理的救济。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因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致害的救济重视不够;在立法的形式上,国家立法过于原则和抽象,地方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在立法的内容上,关于损害救济的义务主体、损害救济责任的构成、损害救济的归责原则、损害救济的原则、方式、免责事由、救济的资金保障以及损害救济的程序等等,都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立法的技术上,还缺乏科学性。诸如此类的问题表明,现行的损害救济制度亟待修改和完善。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