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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是刑事判决的一种,与有罪判决相对称。即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无法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证,而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的宣告。由于我国相关司法制度的缺失和不足,导致无罪判决的司法实践步履维艰,制约着刑事司法的纠错和保障无辜的功能发挥。鉴于此,本文分四部分围绕无罪判决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完善立法。第一章为无罪判决的概论,分别从无罪判决的概念、种类、功能三个方面,对无罪判决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首先,通过介绍无罪判决的相关概念,本文界定了无罪判决的基本概念,即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公诉证明活动中达不到定罪证明标准或者根据法律认定无罪而做出的实体判决;其次,在无罪判决的种类方面,通过探讨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及借鉴国外学者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刑事实体裁判只有两种分法,即有罪和无罪判决。根据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无罪判决本身不应继续分类,若将无罪判决分为不充分的无罪证明和充分的无罪证明,可能根本上违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因此统一的无罪判决,赋予其一致的既判力,从而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再次,通过分析无罪判决功能,本文指出其具有纠错和保障功能。第二章为我国无罪判决的实践考察,这一部分分别从无罪判决的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概述。首先,在宏观层面,通过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历史和国别的比对分析,从而得出当前中国无罪判决的数量和比例在历史及世界范围内都保持较低水平,但是仅从数量分析是无法对中国刑事司法纠错和保障无辜的功能进行价值评价。其次,通过部分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调研资料,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典型个案进行分析,认为宏观的司法数据与微观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刑事司法保障无辜及纠正错误的司法功能发挥受限,并与现代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相悖。第三章为我国无罪判决实践的制度解读。通过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作用的分析,笔者结合中国无罪判决的司法实践,归纳出若干制约无罪判决功能发挥的制度所在,并具体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方面,笔者指出检察机关通过撤回起诉,从而对拟判无罪进行技术化处理、现行法检关系的职能关系、上诉审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及现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制约了刑事司法保障无辜功能的发挥,并进而通过无罪判决的司法实践表现出来。在非正式制度方面,笔者指出下级法院就疑难案件请示上级的案件请示制度、追诉机关的命案必破制度、司法机关异化的数字考核制度、依托民意的权力干预体制等非正式制度严重抵消了程序正义的自由保障功能,成为影响无罪判决实践的隐形程序。第四章为改善无罪判决实践的制度设计。为了更好地发挥无罪判决的功能,本部分提出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制协调、司法考核制度完善、司法非正式制度的吸纳和废除,进而优化我国现行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从而真正发挥无罪判决对实现司法正义,保障无辜的功能所在。进而缩小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差距,从而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人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