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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起,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规的出台,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但高速发展的背面,是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呈现出的“野蛮生长”趋势:基金兑付危机频发,基金管理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显著不足。2018年发生的阜兴系私募基金案件即暴露出诸多典型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对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的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除摘要、引言及结论以外,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案例引出问题。这部分选取阜兴系私募基金这一典型案例,通过梳理案情,从事实层面分析有限合伙人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并对基金管理人侵权的典型行为进行归纳,通过对该案中有限合伙人权利受侵害的原因梳理,提炼出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权利过大,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地位不平等,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基金管理人违法成本过低。第二部分是立足现有监管体系分析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不足。该部分将先对我国现有私募基金立法和执法情况进行梳理,并归纳出我国私募基金现有监管体系的特点,然后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准入门槛不合理,合格投资者标准设置过高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准入条件设置过低,备案制的形式审查不足以在准入阶段发现潜在风险;现有制度设计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效果有限,不足以对违法行为起到阻吓作用;非强制托管为规避监管带来操作空间,托管机构法律地位和归则机制不明确。第三部分基于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在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中的重要性单独成章。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构成信义关系,信义义务可以最小掣肘基金运作,故基金管理人承担信义义务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我国法律对信义义务的规定较为粗糙,作者结合私募股权基金专业性、复杂性、高风险性的特性,将忠实义务细化为公平交易、公平对待和竞业禁止义务;将注意义务细化为谨慎投资、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和亲自管理义务。从而使得原则性的信义义务落于实处。第四部分则从其他角度对保护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人权利提出建议,包括:重新确定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准入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标准时考虑某些资产价值的特殊性和投资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另外提高基金管理人准入条件;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事中监管,将信息披露落到实处,引入举报制度为监管机构提供执法线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立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托管机构责任制度,划定可豁免托管的基金范围。通过分析,文章得出结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要兼顾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效率和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平衡,信义义务、加强监管和完善托管是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