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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超级计算模式,即把存储于个人电脑、移动终端和其他设备上的大量信息和处理器资源集中在一起,协同工作,供用户使用。用户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可以连接至互联网的终端设备,通过云计算技术实现对各类作品和信息的随需随用。基于网络和数字技术而兴起的云计算技术,给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方式和可能,改变了人类社会生产、传递和分享信息的方式,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复制权的角度来看,首先,云计算服务模式实现了作品从传统的复制使用到现今的即时使用这样一个重大转变,这使用户对作品的使用不再需要复制即可直接使用。由此,以往作为著作权人赖以维护其利益的重要权利复制权,在云计算所带来的新的服务模式的冲击之下面临失灵的困境。其次,在云计算环境下,用户将能够直接获取和体验作品,不必对作品进行复制或下载。这也就意味着,随着云计算用户的与日俱增,云计算环境下的临时复制行为将比以往更多,临时复制的性质依然有必要在云计算环境下予以界定。实际上,作为著作权权利体系当中最为古老的一项权利,复制权自其产生伊始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始终是著作权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在以硬拷贝技术支持的有形物理世界中,传统复制权赖以产生的技术土壤及其所规制的对象仍然存在。因此,有形物理世界中著作权的保护仍将主要依赖于以复制权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权利体系,复制权在有形物理世界中仍然将处于基础地位。而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云计算环境中,由于传播比复制更加重要,且复制成为技术上的必需,适宜弱化复制权在云计算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临时复制而言,基于临时复制在云计算环境下的普遍性,立法可以承认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与此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设计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制度来限制临时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通过上述立法完善,使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能够追赶上技术发展的脚步,应对云计算技术带来的种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