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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及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案件的诉讼程序做出特殊规定,致使一些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案件甚至无法进入程序,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成为一个难题。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势在必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是最为理性的选择。本文作者从相关的概念入手,对包括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与此相关的概念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对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有关公益诉讼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它们各自的特点。特别是以法、德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司法活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公益诉讼模式是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其权力,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等。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到目前检察机关在立法上规定为法律监督,进行事后监督,监督的方式仅有抗诉,以及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有力的推进了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更明确的认识,以利于在立法、司法的实践活动之中弥补这些缺陷,以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大多数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若受到侵犯,又有相关的制度为保障机制,对此进行司法救济,打击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分析,以及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案件的受理范围、案件的来源、诉讼的程序、诉讼费是否需要负担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结论,在我国完善立法应建立以检察机关为诉讼原告人的公益诉讼模式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经济、实用、且最为有效的公益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