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物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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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环境权研究的深入,是否应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已成为学界的热门话题,本文首先对主体、客体含义进行探析,认为哲学上,主体的特性在于主体在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其实质在于主体具有“理性”。由于动物不具备主体特性和理性,因而不能成为主体;法学上,动物不具有行为能力,不可以自身行为履行义务,因而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接下来,从法学界对动物的三种不同观点即:动物完全法律主体论、有限法律主体论以及非法律主体论入手,阐述各学派对动物法律地位的观点,从中得出,目前主张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的学者主要集中在环境法学领域,是面对生态环境恶化提出的对策。随后重点对动物主体论观点从环境伦理学角度和法学角度进行深刻剖析,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因在于:在环境伦理学方面,首先,动物权利论对于权利概念及道德共同体范围的界定不具有科学性,其倡导的素食主义不具有实践可能性,动物不能成为道德主体。其次,生物中心主义的说法过于浪漫且造成了物种间的不平等,动物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支持论者所谓的生物中心主义实质上还是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保护人的利益为目的。最终得出,尽管各理论的最终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不足以说明动物就由此上升为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操作性方面,首先,历史上法律关系主体的每一次变革实质上都没有超越“人”的范畴,动物不符合这一规律。其次,《德国民法典》从修改背景上看,是迫于环保组织的压力而进行的一种文字游戏,从实质内容看,动物不是物并没有说动物不是客体,只不过客体包含了外延较大的物,另外从法律适用以及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看,德国民法典都不可能将动物上升为法律关系主体。再次,司法实践中与动物结婚、动物作为被告的行为只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用自己的方式表达对于动物的特殊感情,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动物遗产继承现象实质上是一种附负担的赠与行为。最终得出动物不可能上升为法律关系主体。本题进而对动物劣待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人类对于生态规律的认识、传统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生活方式以及人口增长过快、经济主体过分追求利益最大化等均是造成动物劣待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人与动物关系的思路:即在人类中心主义指导下,将动物仍然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但是鉴于动物不同于一般的物,应将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并建立法律物格,对于动物按不同物格予以保护,并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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