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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居高不下的法院系统接收涉诉上访的数量统计,抑或是各媒体网站上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赞同率几乎每年在六大报告中垫底的报道都足以说明法院系统最为重要的纠纷解决功能没有得到充分良性地发挥致使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院捍卫其正当权利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本文写作的目的即是对法院维持其自身存在意义的主体性功能(纠纷解决)是如何在历史洪流中被逐渐解构的过程做出一场历史还原,并结合这一历史线索及当代中国现实法治语境来论述法院重塑其主体性功能的进路。正文的第一部分对法院功能的内容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做了法理学上的论述:纠纷解决是法院的主体性功能,社会控制是法院的政治性功能,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必须通过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充分良性运作来实现,过分强调法院的政治功能会走向法院功能的政治化,影响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第二部分开始跳出法理学的宏观视角,进而从微观的司法技术上来考察共产党早期司法实践中法院功能的定位:首先是从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的大众化司法中被广泛运用的公审制切入,论述了陕甘宁边区的法院功能定位不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塑造市民文化,而是通过改造社会来实现社会控制。其次是对建国后一元化社会的政治司法中在全国推广的控诉会、诉苦、批斗会、揭批等司法技术做了详细解剖,论述了政治司法时期法院的功能定位不是通过纠纷解决来实现社会控制,而是通过利用上述司法技术催动仇恨情绪动员群众参与政治生活制造政治认同。这样的结果就是摧毁了法治良好运行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法院的主体性功能彻底迷失了第三部分对改革开放以降转型中国的法院主体性功能做了一定程度的梳理:随着建国以来一元化社会的解体,市民社会开始复苏,又由于立法的粗放及转型社会矛盾的激增,充分能动的解决纠纷成了法院应对纠纷的不二选择,法院的主体性功能逐渐回归。然而在早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司法传统和思维定式的影响下,这一本来属于方法论意义上的能动司法转化成了为大局服务的能动司法。在“为大局服务”的旗帜下,各地方法院开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使得法院逐渐偏离了司法的逻辑而体现出行政的逻辑,法院不再专注于通过高质量的判决来输出行为预期实现社会控制,而企图通过延伸审判职能深入基层来实现社会控制,法院的主体性功能异化了,法院愈来愈不像法院。第四部分主要结合了当下中国的法治语境来论述法院重塑其主体性功能的基本进路。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和众所周知的政治禁忌,中国法院不可能走上如同美国那样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司法能动主义道路,因此让法院系统回归司法的逻辑尊重司法规律才是可欲的选择。首先是法院应当回归个案与纠纷的解决,其次是法官应当以高度的专业和自律为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