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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用于拯救陷入无力清偿状态的债务人并促使其复兴的破产预防制度。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通过促进债务人的复兴,破产重整制度扩展了破产制度的功能,并为破产法立法目的中维护社会利益的立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支持。破产重整制度将企业的拯救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强调国家对私权的干预。现代经济以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为特征,企业存在大型化的趋势。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国经济体系的支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其一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倒闭,影响更巨。而各经济单位的紧密联系与相互依赖,则轻易就将影响迅速放大,形成所谓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而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都仅仅考虑到破产事件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影响,而对其他各类人则熟视无睹或无暇顾及。因此,我们很难说这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设计。但重整制度将企业复兴置于中心地位,将关注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社会利益为首要的价值取向,追求更高层次的公平。 笔者在本文中,试从破产重整制度的一般法律理论出发,对破产重整制度本身的法律理论予以分析,从而进一步论述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并在这一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本身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两方面予以细致阐述。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介绍中,笔者从破产重整制度概念的介绍引出问题,并对制度的发展简史做一简要说明,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与清算制度、和解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破产重整制度与我国现存的破产整顿制度的比较研究,重点阐明在我国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分析基础上展开的。与以往研究破产重整问题的学术文章不同,笔者试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