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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事件又一次引起了人们对道德的热议,一直争论不休的见危不救犯罪化问题便又显重要。在面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的时候,我们决不能有丝毫懈怠,即使我们能明白这一道理,采取的措施却显得苍白无力,类似“小悦悦”事件的事例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面对这种事情,我们活着的人是否尽力让人怀疑;事实告诉我们,光靠道德上的教育显然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刑法有必要有所作为去解决现实的紧迫问题而为挽救生命做出应有贡献。正因如此,本人对“见危不救罪”的设立进行再思考,论文分四章进行了论述。第一章采用事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引出了见危不救,并进而对这一名词进行解释。首先,对“小悦悦”事件进行分析并对18名“看客”的行为定性,从而引出见危不救,说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凸现出对这类问题解决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其次,释明见危不救的含义并说明法律意义上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范围,为下文论述奠定基础。再次,简介外国一些国家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以及我国古代与见危不救有相关内容的立法并做出总结,目的是进一步理解见危不救的涵义。第二章采用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对见危不救犯罪化进行分析。第一,对有关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密切关联问题进行正反两方面的阐述,对这些问题的争论进行分析和总结,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其内容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法的谦抑性、将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可操作性及从法经济学方面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分析。第二,对见危不救犯罪化进行正面论述,阐明将这一行为犯罪化的有关刑法理论问题。其内容涉及到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及将其犯罪化的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第三章采用归纳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见危不救罪”进行了立法设计。首先,探析了“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论述了“见危不救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重点阐述了“见危不救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众人围观和非众人围观的主体认定、“见危不救罪”中的期待可能性、“见危不救罪”的客体等。其次,对《德国刑法典》、《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等做比较,结合我国的遗弃罪,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见危不救罪”进行刑罚设置。再次,采用归纳的方法,对“见危不救罪”的法条表述进行总结,结合第一部分“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和第二部分的刑罚设置,形成完整表述。第四章论述了“见危不救罪”的司法判定,主要从三个方面说明“见危不救罪”的认定、具体操作中的证明问题及中途放弃救助的法律性质界定。第一,分析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结合案例,重点区分了“见危不救罪”与故意杀人罪、遗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与判定;第二,从三种实际情况出发,论述了“见危不救罪”的司法证明问题,为其可操作性提供依据;第三,反驳了有人建议用“责任的自愿承担引起的义务”理论进行解释“见危不救罪”中中途放弃救助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进而对中途放弃救助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