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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利益格局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时期下,诱发腐败的因素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随着国家查处腐败力度的加强,权力与金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总是不断出现,贿赂犯罪的花样也在不断变化翻新,更多的倾向于很难发现和查处的隐蔽性。本文以徐某这样一个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受贿案为例,对案例中被告人徐某的受贿罪进行了法律分析,对本案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质疑和探讨,并对如何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具体来说,本文从下面三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引发的相关问题,即本案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的观点及法院的判决结果。第二章,理论结合案例,逐步分析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含义、立法沿革及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做出了相关探讨,并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利益要件存在的诸多观点和争议。第三章,对本案的最终判决认定结果进行评价,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刑法受贿罪中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要件。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予以取消,并对受贿罪法条重新进行修改的观点是与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学理论基础相一致的,将会增强法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发挥刑法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功能。因此建议取消我国刑法受贿罪中的利益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