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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金融危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非常规状态频频发生。在此状态下,经济与社会必然深受其害。应急保障功能作为经济法非常态化的功能,在非常规状态来临时能够通过全面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与精准有力的市场规制措施来保护经济平稳运行,保障民生,同时维护市场和社会的各项秩序。应急保障功能贯穿于经济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且风险社会理论、灾害经济学理论、回应性法理论与社会治理理论为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我国在非常规状态下运用经济法应急保障功能时存在着国家干预有效性不足、经济法应急保障制度有效性缺失、应对措施欠缺公平考量的问题。对此宜从树立正确合理的干预理念,建立系统完善的经济法应急保障体系以及实行科学高效的经济法应急保障机制三方面着手,以期经济法应急保障功能在非常规状态来临时能够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