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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生命是美国侵权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医生在为产妇进行产检时由于过失没有检查出胎儿的先天缺陷,导致产妇生育了一个患有先天缺陷的孩子,由孩子本人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起诉医疗机构。通过对北大法宝网上与错误生命这一主题相关的71份案件样本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对于子女提出的错误生命请求,其胜败诉的数量几乎各占一半,进而从中选取了5个样本案件,从不同角度分别阐释我国法院否定或肯定错误生命的理由,并整理出此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如下:缺陷子女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生命案件是否存在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子女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在分析争议点的过程中运用学理知识指出否认错误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均不成立,我国应当认可该项请求权。事实上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院对于错误生命案件的支持率并不低,但是我国法院在支持错误生命的裁判中存在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支持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首先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对支持错误生命的合理性进行充分阐述;其次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子女的何种利益受到了医疗机构的侵犯;再次,法官应当充分论证错误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最后要完善错误生命之诉与错误出生之诉同时提起时法院的处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