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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及民事司法中的新情况,在适当吸收、借鉴外国民事诉讼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督促程序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督促程序确实发挥了一段时间的重要作用,及时清理了一些债权债务,有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达到了当事人力求迅速解决纠纷和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以前既无督促程序方面的立法经验,更无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虽然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中规定了该项内容,但条文仅有4条,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充分,和督促程序在国外的发展相比,它在我国的运行效果一直不佳,督促程序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大量应当通过督促程序了结的债权债务纠纷,无奈走上繁琐冗长的诉讼道路,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针对我国督促程序现今遭遇的窘境,文章开篇重申了督促程序的立法宗旨,强调了该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进而以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对国内外立法、司法中的督促程序进行横向对比的同时,还从其起源、发展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在对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程序运作中的主要障碍作出了细化探究,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促进督促程序制度的良性运作。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督促程序的内涵及其演变。首先界定了督促程序的内涵,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特定债务案件,不询问债务人,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而适用的程序。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依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笔者在综合有关督促程序性质的数种意见后,对督促程序的性质进行了辨析,认为督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但同时它又兼有诉讼程序的特点。其次对督促程序的起源进行了历史考证,阐述了督促程序从确立以来一百多年的发展轨迹,试图对督促程序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作一简单勾勒。 第二部分 督促程序的运作模式。本部分以督促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支付令为切入点展开论述,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主线,穿插介绍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