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研究——立案登记制施行后的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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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进行了研究。立案是民事诉讼的开始,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解决有关纠纷,在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的过程。立案环节对于当事人能够将纠纷提交法院、保障自身诉权的实现具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能否确认和实现有重要影响。民事立案制度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实体上、程序上、配套制度上具有丰富内涵。传统的立案制度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立案审查制”,也被认为是导致“立案难”的主要原因。改革立案制度的呼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的支持,在贯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建议后,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出台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提出了“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对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实现了突破。但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立案制度的一系列规定仍未改变,从立法上完善立案制度,使之相协调,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关于立案过程中,是否应当对当事人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内容的审查,国内外的法律截然不同。《民事诉讼法》对立案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起诉与受理”一节中,从第一百一十九到一百二十四条共6条,主要为“起诉的条件、起诉形式、起诉状内容、先行调解、对起诉的审查、特别规定”。与国外有关规定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当事人起诉条件和诉讼条件没有明确区分,混淆了二者的界线,给当事人起诉增加了负担;民事受案范围比较狭窄,对相当一部分的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排斥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可能;在起诉状中,法定内容不仅包括原被告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甚至还要求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对立案阶段的要求有过高之嫌。因此,在借鉴有关国家立案制度的实体内容的基础上,从以上方面加以修改。在立案制度的程序内容方面,如何对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现有制度必须加以完善方能有效衔接。比如,在对起诉条件的审查中,立案登记中,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地位应如何明确,对法官的裁定进行监督;立案登记是否能够解决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立案登记后如何加强监督等。经过对有关国家立案登记制度的考察,对我国现行立案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加以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契合立案登记制度。相关的配套机制也应当围绕登记制而加以完善。比如,面对诉讼成本的增加,如何通过建立ADR机制解决司法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国当事人普遍法律知识欠缺的现状,通过明确有关审前释明的责任,提高诉讼效率;对利用诉讼活动进行的恶意诉讼行为,如何在法律上加以规制等。因此,应当在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后,对我国的立案制度的配套机制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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