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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之成长崛起,其交易规模和数量逐年急剧增长,国内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等。沉淀资金是指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不能像面对面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量,消费者在与商家交易结算中,消费者首先将拟付给卖方的货款,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并由其代为保管,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付给卖方货款。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到消费者的付款后,到消费者确认收货这段前后的时间差,这部分暂时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没有在市场上流通起来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由于实践中交易量巨大,因相关沉淀资金问题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受到广泛关注。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沉淀资金的立法规范都是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已发布的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其规范运行问题,但沉淀资金的性质不明,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及如何合理分配仍然未予以明确,沉淀资金是否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等问题仍然需要继续明确、完善。笔者通过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以目前我国关于沉淀资金的现有立法情况为背景,借鉴美国、欧盟对沉淀资金的相关监管规范,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相关民法问题提出合理建议。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四章阐述:第一章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进行概述。第一节对沉淀资金的来源及概念做简要介绍;第二节按照时间顺序分析国内已有的立法规范,概括每一规范的重点及思路。第二章分析买方、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买方与第三方支付之间,形成附条件合同关系、格式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保管关系、信用担保关系多种合同关系,较为复杂,且法律关系根据吸存资金与在途资金又有所不同;卖方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存在附条件合同关系、格式合同关系、信用担保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第三节试图由法律关系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笔者认为,须对沉淀资金进行区分定性,即在在途资金的情况下,其性质为以电子货币为标的的保管、委托物;在吸存资金的情况下,其是以电子货币为标的的保管物。第三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及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上文对沉淀资金的定性,对电子货币从物权、债权属性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再结合沉淀资金分类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沉淀资金归属于用户。在确定归属之后,对沉淀资金的使用给出相关建议,具体为,立法上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沉淀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与用户进行在相关协议中进行事先协商,约定沉淀资金是否可以使用,以及收益归属等问题。第四章对目前我国国内,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及合理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内监管趋势给出相关建议。具体为,第一种,借鉴我国证券市场相关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新设基金或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基金,并明确规定基金的用途,以切实达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二种方法,将沉淀资金的利息累计计算,去除分配的操作成本后返还给消费者。具体来讲有两种积累方法,一种是将沉淀资金积累到一定数额时,且该数额发放较为合理,去除分配的操作成本后返还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积累够一定期限,比如一年或三年作为期限,去除分配的操作成本后返还给消费者。这样做的优点是,此种方法已经为第三方机构减少了一定的操作成本,因为累计至一定数额或期限之后分配,本身已经减少了大量的分配次数,降低了操作成本;在分配时去除掉相应的操作成本,也保障了第三方机构的权益;最后,沉淀资金累计分配发放后,所有权切实地归属于消费者,符合相关民法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