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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案,即“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直接导致我国新修订的《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出台:“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贵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条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学界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支持论,认为此举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重大举措,是公平观念的体现;或者是“私法社会化”的重要表现,标志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良性转型。一种是废止论,认为此举增加了医院的强行救治义务,造成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借助法律家长主义的分析方法,发现了此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质上否定了个体做出的自担风险的允诺,是基于“爱”和“善意”而限制行为自治的产物,更是责任的转嫁。个体选择与责任相分离,缺乏优化行动的激励,破坏了双方的合理预期,减少了社会的福利产出,使法律失去了指引的作用。另一方面,则使得《侵权责任法》在权利救济和一般自由之间失衡,侵权法中的父爱主义色彩日渐浓重,表现为事先将个体进行“强”、“弱”区分,按照“抑强扶弱”进行责任配置。这类权利的倾斜性配置往往着眼于局部损害的填补,却很容易伤害整体的正义,并且家长主义本欲保护的对象也很可能因为整体正义受损而无法获得保护收益。
所以我们应该持一种从强势自由主义向温和自由主义立场转变的观点,审慎对待法律家长主义,即私法领域的父爱主义并非一律不可取;相反,在个体自主选择带来社会成本,或者当事人之间强弱过于悬殊、必须借助权利的倾斜性安排方能给予及时救济的场合,法律父爱主义的善意干预就有用武之地——但其前提仍然是不能颠覆私法的制度逻辑,否则私法将蜕变成社会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