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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对运输型犯罪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作了探讨。 第一部分:从刑法中的“运输”行为谈起,排除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失构成的犯罪和走私犯罪,从而界定运输型犯罪的概念;分析了运输型犯罪的基本特征,即客体的多样性、行为和对象的双重法定性以及行为对象及其去向用途的双重认识性;首次提出了对运输型犯罪的四种分类。 第二部分:探讨了运输行为的犯罪化根据及立法价值。犯罪化根据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平衡;立法价值是,将一些严重犯罪的上游行为犯罪化,严密刑事法网,将一些犯罪的后续行为犯罪化,切断运输销赃的渠道。 第三部分: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重点探讨了运输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不仅要对犯罪对象属于法定违禁品有认识,还要进一步认识行为对象的去向和用途,因此其认识因素具有双重性。在意志因素方面,探讨了行为人可能存在希望和放任两种心态。 第四部分:重点研究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运输型犯罪的疑难问题。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研究了既实施非法运输行为,又实施其它关联行为的情况,以及一次运输多种法定违禁品的情况,指出前者属于吸收犯,后者属于想象竞合犯,都是只构成一罪。关于此罪与彼罪问题,研究了运输型犯罪与走私犯罪、持有型犯罪和转移法定违禁品的犯罪的区别。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问题,研究了运输型犯罪的既遂标准,指出“起运既遂说”和“到达目的既遂说”都有不足,应在区分为自运型运输犯罪和托运型运输犯罪的基础上,分别确定它们的既遂标准,同时还对运输型犯罪的对象不能犯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研究了运输型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如分别实施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行为构成的共同犯罪、受雇实施运输犯罪者与雇佣者构成的共同犯罪。 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运输型犯罪的立法建议,如罪名独立化、完善罪状、增设新罪名、减轻独立运输犯罪的法定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