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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类型案件已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对虚假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是顺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我国于2012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虽对虚假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缺乏与其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或细致化规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识别、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成为难题。基于此,本文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而提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结合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及成因,试图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提出切合实际的制度建设和完善措施。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约30000字。在正文中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分析。在该部分中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将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等相近概念进行辨析,以为后文论述奠定基调。第二部分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识别。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行为人之间的配合高度默契化,虚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化,资金来源、用途及交款方式模糊化,调解结案方式普遍化的特征,明晰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征是重要的识别方法。另外,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作为识别方法也不可或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客观、客体三方面,缺一不可。第三部分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类不同案件着手,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获取的利益性质、虚假程度为标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类型化分析。第四部分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成因。在实体法层面,有民事侵权归责缺失、刑事法律责任规范缺位和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缺位的原因;在程序法层面,包括诉讼构造的局限、调解制度的异化和证据制度的影响。这些原因均导致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低廉,甘愿冒险获取非法利益。第五部分提出了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规制方法,主要包括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立法上规定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同时,从适当强化法官职权角度提出规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