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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有名合同,在居间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报告缔约的机会或者向其提供缔约媒介,另一方向支付报酬。此类合同的功能在于,帮助委托人获取信息或接洽缔约意愿。但是存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合同却因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引起了争议,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效力认定标准。由于《招标投标法》对于不同类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程序规定不同,建设工程居间可以分为招投标居间和非招投标的居间。非招投标工程不受《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并不涉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类合同的争议较小。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于招投标居间中。本文结合近年来各地法院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分析试图厘清实践中对该类合同有效性的态度,并且以此为基础探讨影响效力认定的其他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有效性问题的产生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研究创新等内容。第一章介绍因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效力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的裁判的现状及裁判规则不一的原因。首先,介绍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裁判的基本情况,通过相应的检索方法收集相关案例,然后从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裁判结果等角度对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然后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引用了两个建设工程招投标居间典型案例,文中两个案例内容相似,但裁判结果并不相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章从主要案情,合同内容,审理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其中法院裁判的观点进行梳理。第三章是对建设工程居间合同具体分析,包括居间行为的具体体现、建设工程领域内居间行为是否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居间人是否拥有报酬请求权和居间报酬的合理区间。第四章是基于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效力问题的思考及建议。基于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从反面的角度为居间人提出建议,包括如何约定居间服务内容和居间人义务,为证明居间成功保留证据等。最后是关于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裁判标准不一的思考及建议。结语部分,主要是总结文章的相关问题,指出文章写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