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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完全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慎重适用这一措施,严格地把握捕与不捕的界限,即必须正确地行使批捕权。批捕权是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其具有公权性、抑制性与监督性。如果这一权力得到合法正确地行使,将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发挥监督侦查、引导侦查的作用。该由哪个权力主体来行使批捕权,在我国这是有争议的。有学者主张将批捕权交给法院行使,也有学者主张将批捕权交给检察院行使。从控辩平等、法院的地位、法院的诉讼职能来看,应该由中立、独立的法院来行使批捕权。但实行这种中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目前尚有立法、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障碍,因此仍应由检察机关来行使批捕权,这不仅符合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而且切合我国实行法院独立的实际,从目前来看是切实可行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权力要相对分散行使,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前提。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检察机关要以权力制约权力,发挥其对侦查机关的制约作用;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地行使权利,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并且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捕权的适用条件来行使批捕权,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总体而言,我国批捕权的适用条件还不够科学,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具体来说,就是要修改其中的证据、刑罚条件,通过列举的方式细化危险性条件,以为批捕权的行使提供一个科学且切实可行的标准,发挥其应有功能。权力不仅需要制约,还要有程序上的控制来加以规范。由于对批捕进行司法审查目前尚有难以克服的障碍,加强程序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引入批捕听证程序,以实现批捕权的合法健康良性运作。批捕听证就是以听证的方式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设立这一程序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完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保证司法的公正,并有利于贯彻落实检务公开,促进检察业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