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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同意是法益主体拥有自己可以支配的利益,当别人侵害这部分利益时,其表示的允诺或者同意的行为。被害人同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一直被德国刑法学界所争论,主要有“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观点。“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被害人同意区分为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后者主要包括对故意伤害和毁坏财产的同意,它阻却违法性,前者则包括除被害人承诺之外的其他案件类型,它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一元论”者认为所有的被害人同意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不需要区分案件类型。“二元论”和“一元论”不仅在体系定位上观点不同,双方对被害人同意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上,也是有一定差别的。受德国刑法学界的深刻影响,我国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关注这个问题,但是研究论文远远不够丰富。因此,研究被害人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被害人同意作为出罪事由的具体界限,并用相关的法理基础来探讨几类被害人同意案件的成立条件,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合意的语义界定,通过对国内外该术语用法的梳理,“同意”指的是对有权支配的法益,个人有权允许他人对这部分法益进行刑法上的侵害,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承诺”专指发挥阻却违法性功能的狭义同意,而“合意”则是指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同意。“被害人同意”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合意”。通过对国内外现有学术资料的归纳整理,可以看出,“一元论”主张被害人同意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由。“一元论”的观点值得肯定,但有必要进行限定,即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轻伤和其他案件类型的被害人同意都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死亡的被害人同意既不能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也不能阻却违法性,此时的被害人同意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来加以考虑。得同意而杀人的行为当然会受到刑事处罚。被害人同意正当化的原理是连接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地位与成立条件的关键部分,个人自由说能使被害人同意正当化,入有处分自己法益的自由,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即人对自己的生命和重伤没有处分的自由,对轻伤和其他法益有处分的自由。刑事被害人同意的体系定位影响着其成立条件构建的原理,也影响着其成立条件的具体内容。被害人同意的成立条件包括同意的法益范围、同意能力、同意对象、主观真意、同意认识、同意时间、行为不得超出同意的范围等七个条件。医疗行为和体育竞技行为在被害人同意问题上有其特殊性,经探讨确定两种正当行为可以用被害人同意来解决,当然,其正当化根据和成立条件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