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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应用,使得生物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生物入侵等无处不在,生物安全已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此,各国和国际社会都积极采取措施,制定生物安全政策,加强生物安全立法,确保国家的生物安全。社会行为需要法律的规范,社会的发展需要发展的法律,正是法律的发展才使得社会发展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运行。生物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必然会对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此影响突出表现为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不断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来规制生物安全问题,使生物安全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国际社会加强了对生物安全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出台及不断完善对维护国际生物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积极推动本国的生物安全立法,不断完善对生物安全的管理,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其中,美国采取产品主义的立法模式,欧盟实行方法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日本则介于两者之间,采取中间路线,各国不断地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利益。我国虽然在保护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缺乏综合性立法、管理机构不完善等缺陷,需要在遵循CBD、CPB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生物安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