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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各基层法院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已占诉讼案件总量的相当大的比重。在这些损害赔偿案件中,令法官头痛的不是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双方当事人各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而是判决结果是否可被执行,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能否真正实现正义,达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是以一次性支付为主、定期金支付为辅。二者都有其优势和弊端,但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角度来讲,定期金赔偿方式更具优越性,故定期金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支付方式之一被中国引入、借鉴,这便为当事人自主选择赔偿支付方式提供了可能。但事实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定期金赔偿方式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不理想。主要是因为定期金赔偿方式的法律地位较一次性赔偿低,且具体规定上不细致、操作性差等。鉴于此,笔者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定期金支付方式进行理论探讨,以求能为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系统分析法,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以求发现当前我国定期金赔偿方式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最终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基础理论。包括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内涵、特性、法理基础和适用原则;第二章是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支付方式的立法演变。本章以时间为脉络,梳理出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从确立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第三章是我国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制度缺陷与司法实践评析。本章主要内容有二:一是与定期金赔偿方式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在赔偿范围、计算标准、持续赔付期限等方面的制度缺陷;二是定期金赔偿方式被引入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原因分析;第四章是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赔偿方式之制度设计。该章首先对国外有关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制度进行考察评述,然后针对我国现有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加快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加强若干配套性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