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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买卖或者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保理人提供融资、账户管理、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金融业务。由于其具有使用企业广泛,有效提高资金利用率,紧贴供应链,等优势,所以在经济活动中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较晚,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监管也较为宽松,所以保理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加之保理业务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保理相关案件的判决分歧也比较大。其中的主要问题便是对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认识存在不同观点,以及由此引发的保理人主张清偿义务的顺序及范围问题的分歧。而对于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从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中的法律关系入手,在明确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对目前关于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三个主要观点包括债权让与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以及间接给付说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笔者关于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以及相关纠纷问题的解决方式的看法。文章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引出我国关于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有追索权以及无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人之间为借贷关系;无追索权保理中二者为应收账款债权买卖关系,从而为后文关于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的认定作铺垫。第三部分在分析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法律性质主要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实质为间接给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实质为债权让与,并对两种类型保理业务中保理人主张清偿义务的顺序及范围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