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信托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 :中南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ddiew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主要是以信托制度本质的为出发点对无效信托进行探讨,突出信托制度财产管理功能,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不再受委托人直接控制,且委托人不得行使日常之处分管理权,这不同于将物的使用权简单转让,这是在物的使用和利用上的又一次更深远意义上的解放,但其重点是在于尊重信托委托人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愿,是个人利益在法律层面上的极力主张,既要不违反法律又要规避相关法律。而对于受托人而言,其做为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地位很类似于公司制度里的法人代表。在突出信托制度财产管理功能的前提下,对信托无效情形的规定也要符合信托的这一功能。目前,各国规定无效信托所包含的情形有:(1)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2)目的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托;(3)诈害债权信托;(4)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5)条款不确定以至于不能强制执行的信托;(6)委托人不合格的信托;(7)诉讼信托;(8)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本文结合信托种类及以上八种情形对无效信托的情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引发了一些浅薄的思考,并且在文中对我国相关法律对无效信托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在监护制度中引入信托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瑕疵者及其他弱者的权益;诈害债权信托应当规定为可撤销信托而非当然的无效信托;诉讼信托规定为无效似乎与信托制度的根本目的不符,应当在规定受托人有特定资格的基础上保证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而非必然认定其无效;应当填补我国在宣言信托上的空白,规定公益目的的宣言信托是允许的;还有信托财产不合格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财产,否则依次规定因信托财产不合格的信托无效显得有欠周全;保护信托和浪费者信托应当有所区别对待,应当在尊重委托人规定该信托目的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受益人的意愿及公序良俗,对受益人的债务有所区别,保证合理债务的清偿,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禁止受益人偿债,而是为了防止受益人骄奢浪费,挥霍财产。
其他文献
【正】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以罗马法教授蒂鲍特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主张迅速编纂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民法典,从而促进政治上的统一和德国民族主义的加强
通过对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进行调研发现,作为一个传统农业型城镇,山塘镇具有区位较好、交通便捷、自然资源丰富等诸多优势,但在发展中遇到人口流失、老龄化严重、村民
由于国家资本市场进入难、国家加强政策调控以及银行收缩信贷政策等,我国房地产投融资面临着空前的困境。本文从房地产投融资过程中的问题以及投融资环境特征出发,分析房地产
<正> 当代中医学术发展滞缓与其基础理论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有着密切关系,尤其是医哲合一的认识模式已成为现代中医理论发展的消极因素。中医基础理论体系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最近几十年才真正发展起来,这期间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同时也显现出一些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逐渐被应用于各个领域,为各行各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信息化社会需要更加便捷的信息资源交流传递方式,而计算机信息安全也在一次次的冲
近日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辽宁调研,参观了沈阳机床公司和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公司,张高丽称,东北地区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东北经济有巨大潜力。关注东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