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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法的研究和探讨,是近年来学界的热点之一。其原因在于,民间法根植于中国强大的传统法文化之中,并与各个历史时期的国家制定法一道,成为规制当时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在中国推进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民间法作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是始终无法绕开和回避的一环。一方面是,国家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模式使得我国法律体系架构初具规模,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面前,以西方法治思维指导下的法治国家之路,走得艰难而曲折,国家制定法无力对社会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制,这就迫使我们寻找其他的路径予以弥补,而代表“法治本土资源”的民间法规范无疑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另一方面是,学界和实务界对民间法的认识却莫衷一是,鼓吹“民间法消亡论”者有之,夸大、理想化“民间法”作用者有之,甚至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有违“法制”和“法治”的操作。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进程——在中国这一特殊语境下,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与中国的司法改革如影相随。如何正确看待和运用民间法,实现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合理互动,也成为这一进程中的重要命题。随着改革走向深入,“司法改革迈向了决定大方向的十字路口”。司法改革和实践在坚持“国家法之治”模式还是寻求“民间法动力”上,不断犹疑反复,甚至已经出现了一些思想上的迷惑和实践中的混乱。从一定意义上,这些都与如何处理“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有着莫大的关联。准确权衡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中国法制和法治建设天平上的轻重,并秉持一种一以贯之的路径,在国家法主导下恰当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是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