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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给公众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干扰,高效经济治理雾霾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目标。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空气质量的外部性显著。大气环境产权界定的高成本特性否决了科斯产权定理推崇的产权界定治理模式。在雾霾治理的政策环境下,多中心治理理论更为可行和高效,即社会成员,包括企业、公众和政府的集体行动。政府、企业和公众面临不同的行动约束,正确的行动策略对实现治理目标尤为关键。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雾霾规制下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博弈互动讨论,制定实现最佳规制效果下各方行动策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制策略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具体应用。在缺乏中央政府约束下,外部性造成规制失灵。为雾霾治理制定的激励性措施旨在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将其引入约束条件,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分析发现,雾霾规制宜采用“前紧后松”的规制策略。中央政府层面,部分负向激励措施能够提升规制效果,而加强监管、资金收回、约谈领导人与暂停有关项目审批等惩罚措施,只在地方政府层面才具有规制意义。地方政府层面的负向激励只能降低规制强度,无法改善规制效果。综合看来,政府应遵循新公共管理理论,逐渐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创新规制手段。雾霾治理需要技术创新,相比较于政府推动的技术革新,行业自主竞争实现更高的社会效用。实质在于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的竞争机制。从技术研发和产品定价两个维度讨论企业参与治霾的策略。分析发现:当行业共同制定技术改进目标且技术研发成果共享,行业及单个企业将获得最大程度的技术改进,而各类策略的利润总额无差异。基于理性假设,企业利润维度的决策净收益为负,即无法实现自主研发与竞争。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地方政府通过环境税和研发补贴,提高企业的决策收益将推动这一进程。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公众深度参与治霾上体现明显。无论技术改进成本转嫁,还是机动车限行治霾,公众的角色构成多方协同治理的基础。通过环境教育、提高环境素养,以及提升公共交通便利及环保程度,提升公众在公共选择理论维度下的决策收益,将便于自愿参与型规制治霾的推广。向公众公开生产过程、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公众决策成本,企业可获得更高产品定价与成本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