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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隐私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相对其它人格权而言,各国对其研究的起步都相对较晚。并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个人隐私权在网络这一特殊环境下也有了许多新的表现。一方面,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扩展;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也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局限于《侵权责任法》及少数司法解释,这相对于现今网络环境下以“人肉搜索”为例的各种层出不穷的隐私权侵权行为而言仍旧显得较为单薄。与此同时,各种行业自律性组织纷纷在其发布的自律性公约中就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在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给现行法的空白作出了一定的补充,但由于种种原因实施效果却并不甚理想。本文在就隐私权的基本理论及当前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之后,重点以“人肉搜索”为例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进行了解析,并着力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各隐私权侵权行为主体的侵权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之上结合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欧盟立法规制模式以及韩国网络实名制度等为范例提出了一些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保护的构想。随着未来信息化程度地进一步加深,信息资源的价值必将显著提升,也势必会出现更多隐私权侵权的方式和案例。故而一个更加权威且规范的隐私权保护模式必将是未来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它的基石就在于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