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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界对运动式执法或是运动式治理的批评早已不绝于耳,但是这种治理方式仍然层出不穷。有学者以“转型社会”的特殊性为依托,在中国公共治理的土壤里寻找运动式执法生存的养分,把运动式执法看作是当前治理的权宜之计。本文承认“转型社会”的特殊性,但不认为这种特殊性是运动式执法存在的理由,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性成为了矫正或是摒弃运动式执法的契机。正如P·诺内特所说:“把社会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据此,本文从传统的和现实的根源中去剖析运动式执法的成因,并探讨运动式执法的出路。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运动式执法的现象叙述,引出运动式执法的概念,并通过对目前学界有关运动式执法定义的分析,得出本文对运动式执法的定义。第二部分是对运动式执法的弊端分析。运动式执法依赖于政府的公权力,对重大的社会问题采取从重、从严、从快的方式治理,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及令人称赞的政绩的同时运动式执法模式的弊端也暴露无遗。首先,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运动式执法“集中性”、“规模性”治理方式,增加了执法成本,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运动式执法严重违背了法治精神,一方面,其破坏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法律所应具备的规范作用。最后,运动式执法的临时性、反复性决定了其治理方式的不彻底性,这不仅降低了法律的威慑作用,更会让政府的公信力丧失。第三部分是对运动式执法的成因分析,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运动式执法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最为依赖的手段之一,是一种针对管理中的顽疾进行集中治理的手段。一方面,研究者们对于这种治理方法不断提出尖锐的批评,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却还是对这一方法乐此不疲又不假思索的采用。究竟这一具有临时性、反复性特点的治理方式为何会演变为政府的常态化治理方式?本文以法理学的视角,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探究了这种治理方式形成的原因。首先,从历史原因看,全能型法律传统使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人治”下的权力彰显。其次,运动式治国的模式使政府机关在治理方式的选择上形成惯性思维,导致运动式执法成为政府的常态性管理模式。最后,从现实方面看,本文主要从社会、法律和行政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运动式执法存在的现实土壤。第四部分根据对运动式执法的成因分析,寻求运动式执法的出路。首先,以人权保障为中心,对执法价值取向进行再定位,从而转变传统的治理思维定势。其次,社会组织既能够弥补权力统治下的空白也是培养民主法治的根基的重要领域,另外它还是克服“法律工具化”的重要屏障,因此社会组织能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动力。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权,解决行政执法权机制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