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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大量相互关联的企业及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并形成强劲、持续的竞争优势的现象。作为一种企业间的新组织方式,企业集群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因此,企业集群是我国应该予以引导的中小企业发展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这种引导缺乏必要的规范,存在着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着重介绍国外,尤其是日本和美国在引导企业集群发展(Enterprise Cluster Development,ECD)的中小企业法上的相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对我国的参考价值。文章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围绕“企业集群”的界定、“中小企业法”内容的重构、“引导”的深层次含义剖析,提出“引导企业集群发展的中小企业法”这一新概念。第二章援引相关理论,分析政府引导ECD的经济学动因和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指出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政策和主管机构设置的不足。第四章考察了日本和美国引导ECD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在国际比较与经验总结基础上,第五章对完善引导我国ECD的中小企业法进行了理论上的初步思考,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有:第一,将“企业集群”引入经济法研究的视野,在吸收经济学、管理学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构建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第二,重构中小企业法,提出“引导、保护、扶持”三位一体的内容,并且侧重考虑立法中较少涉及的“引导”部分;第三,通过政策法律化,将“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集群政策”的内容纳入到中小企业法的完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