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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和徭役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对历代国计民生、社会稳定、阶级关系和经济增长都有重大影响。唐中后叶“两税法”确立了以“计资定税”的赋税制度取代“人丁为本”的田赋制度,而研究中唐以后的赋役制度,主要着眼于土地税和徭役。本文探讨的南宋赋役制度改革,就是赋税和役法的改革。笔者拟以经界法、义役法、公田法为考察对象,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南宋赋役制度改革中的利益集团问题,并总结其经验教训。
经界法是为了均平赋役、增加税收,但导致税制改革中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博弈;义役法本是民间乡绅为解决重役问题而自行组织的自救团体,在政府推广后成为地方性自治法规,但由于利益博弈、制度变异和政府的不当干预,义役也发育不良;公田法是法权对产权的剥夺,回买公田,不仅开历史倒车,而且国家缺乏回买公田的前提条件,导致无受益者。南宋赋役制度改革给我们的教训是:产权处理不当,在经界法、义役法、公田法的推行过程中愈演愈烈;改革缺乏配套措施,是经界法、义役法、公田法的共同弊端;改革推行过程中,官府反复“与民争利”,导致受益者少,甚至没有受益者,使改革进程难以为继;变革后的制度缺乏弹性,不能随时间的变化而随时调整;能否通过合理的制度和有效的组织来降低改革的成本,亦至关重要。南宋赋役制度改革中的这些经验教训,或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