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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大数据时代应运而生。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建立、获取与储存都显得相对简单,但这也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欧盟国家首次提出了“被遗忘权”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问题。紧随其后,俄罗斯也对“被遗忘权”做出了明确的立法规定。美国基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被遗忘权”立法方面与欧盟国家持有完全不同的态度。同时,我国也在“被遗忘权”立法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拟定出了与“被遗忘权”紧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本文通过研究被遗忘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和内容,对比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分析了我国主流学者王泽鉴教授和王利民教授的不同观点,更加倾向于将被遗忘权归纳到个人信息权的范围里,独立于隐私权而存在,与隐私权共同成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同时,通过对比分析欧盟、俄罗斯、美国被遗忘权的立法现状,研究出我国目前在被遗忘权立法方面已有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提出完善“被遗忘权”权利主体、内容的相关规定,制定详尽的个人信息保护方式等相关解决措施。与欧盟等国家相比,我国关于被遗忘权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应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所需要处理的问题。2017年3月我国出台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试图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法律体系。本文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构想,制定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到未来的民法典之中,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主体进行明确的划分,建立信息数据保护机构,设置数据储存期限,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