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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以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机制为立法重点。在设立中公司的理论中,一般将设立中公司视为成立后公司的“胎儿公司”,也即从信赖理论角度出发,设立中公司的常态应过渡为公司。可见,设立中公司对成立后公司的影响甚巨。再者,设立中公司在商事实践中广泛存在,公司设立阶段积累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当属设立中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矛盾集中体现于设立责任以及为公司成立而订立的民事合同责任的分配。这提示我们不应当忽略对设立中公司本体的探讨。基于此,本文关注的重点为设立中公司本体法律问题,即设立中公司的生存期限、法律地位、成员和机关、设立中公司向公司的过渡等。就某些问题,如行政部门的设立登记,设立瑕疵,发起人对成立后公司的资本补充责任以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等,因之不全然属于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故论文没有涉及。 除第一章导论和结语外,论文第一部分“设立中公司本体基本理论”包括第二、三、四章,第二部“设立中公司本体建构”包括第五、六、七、八章。 导论首先提出本文的观点,主张重新认识设立中公司,明确论文的主体部分是反思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地位,构造设立中公司的内部组织,并探讨该组织体的行为。在导论中交代了研究背景,即由法经济学者展开的“公司法中的合同自由”的论战对公司法的影响;“公司以何为信用”的讨论对公司资本制度变革的影响;德国通过判例形成了设立中公司理论的影响。在此研究背景下,导论交代了文章的三条研究路径,即公司设立规则的全球竞争;设立中公司组织体的独立构造;设立中公司在设立阶段的独立行为。由研究路径和论文的主旨所限定,导论中界定了论文的研究范围,即依照大陆法系的公司设立三要件“人、物、行为”作为设立中公司本体论的基础,并就论文不予讨论的问题作了交代。最后,导论交代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即法解释学的方法、以现行公司法的文本为研究视角等。 第二章“设立中公司的界定”。本章目的是为以后章节的展开作一铺垫,主要确定“设立中公司”这一全文核心概念。指出现有概念表达中一个较为明显的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