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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已成为我国目前调整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法律机制。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而言,处于强者地位,为平衡双方地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不以劳动者的意志为转移。如果解除不当不但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而且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近年来,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显著增加,因而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以及对劳动合同解除理论的探讨,都已成为有待急迫解决的问题。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本文仅依解除权行使主体不同,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论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可分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采用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
第一部分探讨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基础,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含义、特征进行了分析;然后通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比较,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内涵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最后论述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立法意义。指出通过立法规制可以更好保护劳动者,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质上的平等。
第二部分研究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分别从即时解除适用的情形、与国外的立法比较以及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不足展开论述。在考察了国外相关的立法规定并与我国现行立法比较后,提出我国立法存在以下不足:由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前未赋予劳动者对解雇事由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在期限上未做规定。并针对不足提出立法建议。
第三部分研究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制,从解除许可条件和解除禁止条件、与国外的立法比较以及我国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不足展开论述。通过与国外立法分析比较看出,境外的劳动立法在预告解除的法律规制方面比较具体,操作性较强,相比之下我国劳动立法条文较为简单,解除的原因过于严格、解除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僵化以及未将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提出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实施预告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长短界定不同的预告期;建立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的预告解除条件的立法建议。
第四部分研究的是作为特殊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制,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通过经济性裁员可以挽救处于困境的企业,但同时会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影响社会的稳定。笔者分别从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方面研究经济性裁员,针对与国外立法的比较,提出应确立对困难企业认定的科学合理的标准、确立不同的裁员程序、加强工会组织的干预力度以及加强对被裁减人员的在就业的保护等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