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版“梅根法”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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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媒体多次爆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屡屡不禁的恶性案件刷新社会公众对人性的认知程度。为扼制此类案件的势头,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在上海闵行、江苏淮阴和浙江慈溪三地试点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与从业禁止制度,其中浙江省慈溪市由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对比美国“梅根法”的内容,学界称其为慈溪版的“梅根法”,该项《办法》首次规定了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关于性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的一次地方性先行探索。慈溪市出台的《办法》是我国踏出的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第一步,但相关的评估机制、配套措施和实施程序并未完善。文章从慈溪《办法》引发的争议问题出发,通过研究问题所在,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为该项制度的完善以及形成更好的社会效果提供一定的思路。第一部分对慈溪版“梅根法”出台的背景进行了梳理。文章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以及特点进行了分析论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此类犯罪的高复发性进行分析,由此论证此项制度的现实背景。并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现实政策推动的角度阐述了慈溪版“梅根法”的理论背景。第二部分介绍浙江省慈溪市出台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做法。并且对其制度的风险与质疑进行分析,从其内容出发,引发了很多的争议与质疑。该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是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遏制犯罪态势的出发点上,然而《办法》本身是缺少上位法依据的。即使认为其主张的上位法依据有效,但从上位法内容出发也是存在抵触的。在社会中产生巨大反响的是私权之间形成了对抗,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否优先于犯罪人员的隐私权保护。从实现立法目而言,信息公开制度本身也会给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以及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增加再犯的风险,这是与初衷背道而驰的结果。第三部分提出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建议。慈溪《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所面临的争议需要在社会和法律中得到解决,不仅是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上位法依据,以此规范信息公开制度,更是要从法益保护方面形成界限,衡平私权法益。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界限需要得到明确,限制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应当被理解为相对性的限制,限制的程度应当有法律依据以及与所保护的法益程度相适应。除此之外,相较于国外成熟的机制,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评估机制、管理体系、核验筛查以及动态监控等配套措施的配合下才能更好的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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