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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国内第一个以较规范的合伙制形式组建的私募型民营创业投资公司“红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的分析。私募基金在主要发达国家发展十分迅速,日渐成熟。私募基金具有设立便捷,投资方式隐蔽、灵活,回报机会大的优势。由于这些优点,私募基金在国际上获得了超常规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下,目前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资金力量。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规模巨大的私募基金,同时学术界对于私募基金的研究都还处在初级阶段。由于既没有专门法律的规范,又没有理论上的深入研究,私募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总结私募基金发展较成熟国家制度构建及法律规范的特点,结合具体案例,就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文章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认为本案涉及的如下法律问题值得分析和探讨:首先,由于我国至今仍未有专门的法律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较尴尬的境地,所以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值得探讨和分析。其次,通过对基本案情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中“红鼎创投”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基金管理人均不具备私募基金对合格投资者及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要求,因此,本文着重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资格及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从加强监管引导私募基金业健康发展角度出发对私募基金募集、营运、监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结尾部分,笔者对当今社会中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根源性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预防该类案件发生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