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言论自由的可能性至少涉及本体和规范两方面的理解:第一,人们是否有自由言说的能力?第二,我们是否可以排除社会文化、外部强制或诱导去言说,即我们是否实际上能够自由地言说。长久以来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的讨论都默认第一种理解,即我们有自由言说的能力,或言论本身是自由的,却忽视了这种自由性从何而来。另一方面,在当代语言哲学那里,言论的自由性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对言论自由的挑战主要蕴含于三种已经存在的语言哲学或语言学观点中:源自奥斯汀经由塞尔改造过的言语行为或言语意向理论、由乔姆斯基继承自笛卡尔的生成(生物学)语法结构理论和启发自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决定论。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会逐次分析和回应这几种可能的挑战,并尝试发展出笔者自己关于言论自由之可能性的形而上学理论。言论自由在形而上的可能性为其在规范领域的可能性奠定了基础,密尔为此提供第一个基于后果论的规范性辩护,但这个辩护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为此,笔者将提供一个义务论的辩护言论,即言论自由具有内在价值,同时倡导,言论自由的话语权应该基于资源平等而得到保障。言论自由作为内在价值可能与其他内在价值存在冲突,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需要得到澄清。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讨论言论自由的限度,首先笔者会通过一个滑坡论证来解释为何言论需要设置边界,之后我们会详细评述基于后果论的“伤害原则”及其改进形式“冒犯原则”对言论自由限度之辩护的缺陷。在文章的最后我们会诉诸可普遍化原则和“不能仅仅把人作为手段而不作为目的”的义务论原则来重新讨论言论自由的限度,并在具体方面尝试为言论自由划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