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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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均新增了规制商标抢注的有关内容,从中可见我国立法者对商标抢注问题的重视。长久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商标抢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法律规制及相关法律条款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研究等方面,对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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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均新增了规制商标抢注的有关内容,从中可见我国立法者对商标抢注问题的重视。长久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商标抢注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法律规制及相关法律条款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研究等方面,对被抢注人的损害赔偿救济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商标抢注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对有效规制商标抢注现象、保护商标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分析商标抢注的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本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将分为四部分来组织论证:一是通过TELEMATRIX商标抢注纠纷案引出被抢注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害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这一现象;二是分析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立法不足;三是论证商标抢注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抢注人对被抢注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四是从维持公平的商标注册秩序和节约司法行政资源这两个角度分析要求抢注人赔偿被抢注人经济损失的必要性。通过以上分析,最后得出为了有效规制商标抢注乱象、保护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我国《商标法》中建立商标抢注损害赔偿制度这一结论。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包括商誉减损、市场机会丧失等经济损失和异议申请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诉讼费等维权成本;二是赔偿数额应采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三是鉴于被抢注人维权的紧迫性,当前的商标抢注救济程序无法有效满足被抢注人的利益需求,故而应当让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皆有权来认定抢注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将商标抢注的损害救济程序前移。从而为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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