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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对等网络技术,是一项基于网络的拓扑结构发展起来的新型通讯技术。它突破服务器-客户端的单向运转模式,将互联网中每台计算机对等连接,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资源共享模式,令搜索范围以几何级数增长、搜索时间明显锐减。但非法内容散播、版权侵犯等问题似乎是P2P技术应用与生俱来的毒瘤,P2P技术在国内外网络通讯运用中一直备受争议。关于软件服务者帮助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至今未有确切定论,相关侵权纠纷多作民事案件加以认定,即便国外曾有刑事司法判例,也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及案件本身争议较大,削弱了其可考量价值。对于网络服务帮助行为入罪的案例在国内乏例可陈,面对类似案件各地司法机关抱以观望态度,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踌躇不前。在大数据信息网络时代的大前提下,中立技术的异化应用时刻有触犯法律“红线”的危险,本文回归到P2P软件服务提供者帮助行为的本质属性、异化危害和犯罪趋势作为研究基点,认清共犯理论适用存在的前提性障碍,厘清域外相关法律体系与司法判例思路,以克服法学界非罪化呼声。同时,针对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应重新审视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路径,并细化相关认定标准和量刑规制,以平衡法益保护与社会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络中立行为帮助的定性问题。首先提出网络帮助行为的概念,明确网络中立行为的帮助是有可罚与不可罚的区分;其次简要介绍P2P软件在著作权领域的侵权、以及利用技术软件散播非法内容(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分裂国家等政治性内容以及淫秽、暴力等作品)异化应用尤为突出的问题;最后对其异化危害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网络中立行为帮助定性困境问题研究。先明确行为定性争议问题的焦点,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分析。其面临理论适用、司法适用的双重考验,在行为属性认定、罪与非罪区分问题上的分歧泾渭分明,适用传统共犯理论受阻、现行法条入罪受限。第三部分是对于网络中立行为帮助进行正犯化考量。以我国快播案为模本,回归服务提供行为的本质属性,研究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基于现代刑法的立场,分析我国正犯化路径选择的必要性;再比较梳理域内外关于网络中立行为的帮助问题正犯化路径选择,总结分析其对正犯化路径选择趋向的目的,思考其对我国正犯化路径选择的启发意义。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网络中立行为帮助正犯化之重新审视。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相关规定,思考关于处罚界限的设置、认清该罪的量刑规则,并加快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以期能够平衡法益保护与社会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