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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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名称标志着产品具有特定的质量和特征,该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的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做出了严格的定义,也为原产地名称建立了周密的保护体系。充分地体现在其严格的对保护对象的要求,规范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宽泛的保护范围,优先于在先权利的效力以及严格的禁止转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具有许多符合原产地名称特征的名优特产,但是由于我国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认识和研究不足,目前采取的商标法和专门法双轨制保护模式,不利于对我国原产地名称的保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寻求加入里斯本协定,参照里斯本协定的规定,修改相应的国内立法,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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