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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经济法框架内的广告法,以公平的广告市场制度和竞争环境为目标,以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为价值追求,最终目的是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现行《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历经18载,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与腾飞的关键时期,许多计划经济条件下遗留的政治法律制度日益面临着新时代社会环境的挑战。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近几年在国内取得了迅猛发展。它是广告商业化与传媒界产业化发展的有效结合,突破了传统的硬性广告传播方式,以间接婉转的方法宣传广告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耳目一新的感觉,获得的了良好的效果。植入式广告的出现不仅为媒介打开了新的营利空间,也为广告主提供了一个新的品牌信息发布载体。然而,植入式广告对广告的这次革新还未得到政策法规的认可,也就是说它正游离于法律监管体系之外。无规矩不成方圆,植入式广告因为缺少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呈现出了泛滥的趋势,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这不仅扰乱了广告市场和大众传媒界的正常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受众的利益、破坏了整个广告法律规制体系。因此,为保障植入式广告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修改广告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电总局对影视节目制作环节的管理,使大众传媒界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首先将国内外植入式广告的学术成果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对其法律层面的探讨还处于薄弱环节,之后提出研究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意义。其次,从广告的内涵、分类和原则介绍入手,接着对植入式广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植入式广告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和发展现状。再次,指出了植入式广告存在的问题,诸如法律地位不明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主体性,进而论述了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尽快完善广告法律制度、明确植入式广告行为的责任等方面,为植入式广告的立法提出了几点策略。以此结论为基础给出相关立法、执行建议,希望能为我国广告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此外,本文综合运用列举法和经济分析法,结合马克思主义原理对植入式广告存在的优势和弊端进行了辩证分析,最终提出建立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