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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从整体上,决定着犯罪的产生、变化和消亡,只有准确地把握犯罪原因,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不仅具有与传统犯罪所全然不同的特征,更以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蔓延的全球性和增长的超常性而成为当前犯罪学研究的热点,也因此使得对网络犯罪原因的研究具有了极大的现实意义.受锢于刑法规范的限制,我们将不能认清网络犯罪的全貌,所以我们应当以犯罪学的角度出发,尽可能的将危害事实纳入视野,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对网络犯罪成因进行研究.正确界定的犯罪概念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石,以网络犯罪虚拟性的本质特征为标准,本文对网络犯罪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以此为研究的出发点,就现有网络犯罪成因研究理论进行利弊分析,并坚持"解决犯罪原因问题最完善的办法就在于联系那些影响了罪犯个性的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的观点,从而确定了从经济、文化的变迁角度及两者间互动中对网络犯罪成因进行研究.经济的变迁,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技术上的基础,而仅仅是网络的形成,也并不会促成网络犯罪的发生.经济变迁所造成的种种不平等,结合了文化的变迁、冲突所形成的价值体系的崩溃,价值取向的重塑,道德信仰的混乱改造了人格,规范的缺失又障碍了人们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身所需的同时,促使人们产生犯罪心理,而依附于急剧变迁的社会之上的网络却又同时为意图犯罪的人们提供了犯罪的机遇.当这些人格堕落者们为满足自身的需求而充分的利用了网络的自由、平等、虚拟的特性,无所顾忌的从网络中实现自己在现实社会中所难以实现的目的时,网络犯罪的发生也就具有了必然性.认识网络犯罪成因之后,我们应当采取综合预防的措施,从技术、法律、重建社会平等和法律内在化等方面建立起社会综合预防体系,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