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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被害人曾处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主导地位,能够较大程度上影响刑事司法程序的全进程。但是随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西方现代刑事司法哲学的建立,国家接管了犯罪的惩罚权。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中心,重在保障他们的权利,以达到与国家公诉平等武装的目的。被害人逐步退出了刑事诉讼的舞台,甚至诉讼边缘化、工具化,被害人似乎成了现代司法体制的“弃儿”。上世纪60、70年代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风起云涌,在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从程序内到程序外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并且随着传统刑事司法体制弊端的凸显,恢复性司法理念已经在刑事司法界占据一席之地,并对传统理念产生了强烈冲击。在我国,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2013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将刑事和解予以合法化,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开始显现。然而,被害人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名不副实之嫌。当今社会,犯罪高发,被害人数量激增,如果被害人权利虚化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动摇这一人群乃至整个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因此,被害人保护问题不容小觑。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很多法律人已经积极投入到被害人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然而,对被害人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被害人仍然游离于自己的诉讼之外,被动的接受最终的结果,被犯罪侵害的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被害人保护长期得不到重视甚至漠视的原因究竟何在?笔者以西方被害人保护运动取得的成果为线索,以知情权这一基础性权利为例,论述了我国被害人权利的尴尬现状,并通过反思、质疑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基本理念,以期找出被害人保护不力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犯罪侵害的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国家是被害人只是一种法律的拟制,建立在“国家是被害人”此种假设之上的国家追诉制度的合理性也存在问题,不能否认国家追诉的进步意义,但是,国家公诉的介入必须适当,国家利益不能掩盖被害人的个体利益。笔者就如何走出被害人保护的困境做了初步设想,并认为被害人将会重新站上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