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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理应对债务实行破产清偿。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应由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将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处理,造成大量执行案件堆积于执行程序,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现象。为了避免上述现象,应当允许执行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程序。但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虑,应当对执行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程序实行必要的限制。执行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破产程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执行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第二,执行法院已经向当事人征询是否启动破产程序,当事人拒绝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