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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英美法系属于衡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大陆法系不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二元法律体系之分,所以移植信托之前,必须要对其性质做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就是信托的本质问题。信托的本质问题是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而非信托受益权的性质问题,因为信托受益权只不过是附着在信托财产上的权益。“双重所有权”被认为是阻碍信托移植的最大理论难题,但经过历史考察和逻辑分析,发现该问题只是一个误读,并不真实存在。大陆法系关于信托财产的本质问题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部分权能转移说、法主体说,都是意在变所谓的“双重所有权”为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同时,针对有学者指出的信托模式和易与信托相混淆的合同、财团法人、公司等制度,本文一一将其关系厘清。本文认为信托本质是物权问题,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享有的是他物权或者说是限制物权,两个不同种类的物权完全可以同时存在于信托财产上。对于认定信托本质有影响的的几个问题,也做出了回应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