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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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性是票据法的灵魂所在。在票据流通的整个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伴随其左右,因此票据付款人只能从票据表面判断票据本身是否有效,从背书连续性上判断提示付款人是否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由于无法做到对票据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很容易出现错误付款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票据是很难流通的,一旦发生错误付款即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因此探究以下这个问题是很有价值的:票据付款人履行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就能彻底的摆脱票据责任。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河南省卫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卫辉工行、东兴工行、东兴建行、银行汇票上诉案的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并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重点引出了代理付款人卫辉工行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的问题。第二章从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层面对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进行了详细地叙述,首先阐述了票据付款的概念和含义;其次介绍了票据付款在理论上分为形式审查义务、实质审查义务和附带审查义务,紧接着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要式性与文义性上分析了形式审查义务的合理性,从票据流通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影响和实践上难以操作两方面分析了实质审查义务的不合理性。最后论述了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付款人审查义务的规定,重点分析了《票据法》57条第2款中“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概念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第三章运用从第二部分得出的结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只要在客观上履行了《票据法》57条第1款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即可彻底摆脱票据责任”对河南省卫辉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诉卫辉工行、东兴工行、东兴建行、银行汇票上诉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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