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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女性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的古老犯罪,是当前中国刑法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随之时代变化,人们的性观念不断开放,强奸罪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犯罪方式和私密的场合,对被害妇女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我国刑法236条第3款规定了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但法条规定过于简练,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加重情节的具体适用做出详尽的说明。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和“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的认定问题,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意见仍不统一,存在诸多争议。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务,对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着实有研究的必要。近几年来,虽然也有不少学者对强奸罪加重情形予以研究、探讨,但都仅是只言片语、零零散散,未能给司法实务提供有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作为参考依据。本文在写作前期查阅、整理了大量的期刊、著作、论文等文献资料,通过认真阅读,提取、收集到了大量一手资料,为本文的写作奠定了丰富的文献基础。写作时主要以《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三种加重情形为切入视角,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法和理论结合实践法,并在相关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对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疑难问题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在对相关理论予以剖析的同时,给予具体案件合理的解释,以期能裨益司法实务。本文拟从四个司法实务疑难案例着手,总结归纳关于强奸加重情形三个主要争议焦点并得出结论:首先,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认定上,应结合立法出台目的和公共场所的特征与功能进行考量,例如有些场所相对封闭或人员相对固定并不影响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对“当众”的理解也不能过于机械,在场的人有感知的可能性即可。其次,对“二人以上轮奸”的认定上,轮奸属于共同实行犯,后行为人对前强奸行为明知但未给予帮助,后行为人应仅成立强奸罪的基本犯。最后,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认定上,从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背景的角度分析,强奸结果加重因果关系应适用直接性理论,然后从理论基础、刑罚根据、处罚基准三个方面论证直接性理论较其他理论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