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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现象自古有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惩处和预防一直十分重视,不仅制定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并且授权“两高”结合司法实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实践。虽然学界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进行过大量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贪污贿赂类犯罪属经济类犯罪,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中,经常会面临着违法与违纪界限不清,罪与非罪难以判断的情形,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了难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认定贪污贿赂的罪与非罪,需要从学理上对贪污贿赂罪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办案人员承办贪污贿赂案件提供具体指导。本文除了引言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田某涉嫌贪污案的基本案情与争议。田某涉嫌贪污一案是本文作者作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亲自办理的一起案件。本案中的田某采取表面上公开的手段,侵占公共财产。对于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与纪委存在分歧,法院一审判决定性为构成贪污罪。分析本案,需要解决几个基本法理问题,包括贪污罪的犯罪形态、犯罪动机与目的、量刑取向等。第二部分是关于贪污罪的罪过形态的分析。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认为,贪污罪属于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在实践中,部分挪用公款犯罪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转化为贪污罪的可能,贪污罪中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包含间接故意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贪污罪的犯罪动机与目的的探讨。犯罪动机与目的都属于犯罪的构成要素,二者既有区别又互为联系,在特定条件下也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犯罪动机侧重于行为人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而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犯罪所期望达到的结果。笔者认为对贪污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理解需结合案件延伸,不能机械的照搬法条,要从主观恶性及行为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程度出发来界定。第四部分是对贪污罪轻刑化的反思。轻刑化的出发点是基于维护和保障人权,但在我国现阶段实在是不宜过早以轻缓化的刑罚代替重刑,在我国近些年司法审判中,对贪污类犯罪量刑却出现了轻刑化趋势,给部分潜在的贪腐份子造成可以以刑期换取金钱的错觉,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大对贪腐犯罪的立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用好自由裁量权打击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