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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质侧面的重要要求,刑法的明确性包括罪的明确性与刑的明确性,不但要求刑法立法要明确,而且刑法司法也要明确。刑法的明确性对有效实现刑法的任务和理念,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我国当前,刑法理论对刑法明确性的研究普遍缺乏司法的视角,而要充分实现刑法的明确性,就必须在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判决中贯彻明确性原则,以补强刑法规范在明确性方面的不足。就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而言,刑法司法解释是实现和增强刑法明确性的重要载体。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对增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释的产生本身就与实现和贯彻刑法的明确性相关,同时刑事司法解释自身的实际性质决定了其应当是刑法明确性的重要载体。当前,不仅二元的司法解释体制的存在使得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一些不一致乃至冲突,刑事司法解释本身缺乏明确的限度和标准,解释技术也有待提高,解释语言有待规范。相应地,解决刑事司法解释不明确的途径在于:一是严格区分解释主体的解释权限和范围;二是宏观上要树立正义和罪刑法定的理念,微观上要严格遵循文义范围;三是提高刑事司法解释的技术,注重解释用语的规范性与明确性。刑事司法判决是刑法明确性的另一重要载体。但在我国当前,刑事判决很难做到明确性。一方面刑事司法判决没有对案件与所适用刑法规范进行论证推理,另一方面没有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理由予以认真辩驳,同时刑事判决书的公开范围有限且公开程度不高。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是法官对增强刑事判决明确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法官在判决中说理能力的欠缺,有关法律没有对充分阐述判决理由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这不仅有损于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而且不利于刑法保障机能的发挥和对犯罪积极的一般预防。所以,应当通过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与公开性,提高法官素质来增强刑事判决的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