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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立法属于特殊性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是自治立法最核心的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与一般地方相比,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自治权是发展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有效保障。内蒙古早期,中央针对内蒙古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很少,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当时颁布施行了不少自治立法意义的文件,对当时的民族自治立法工作起到了实际作用,对现在民族自治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目前对早期内蒙古自治立法从法学的视角进行比较全面的、综合的、系统的研究仍然是个空白。因此研究早期内蒙古自治立法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狭义层面来说,自治立法是指自治机关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补充规定的特别立法活动。广义的自治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区政府在坚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在当地普遍实施的民族法制文件。本文在简述内蒙古自治区自治立法背景的基础上,总结了1947-1966年内蒙古自治区自治立法活动,并作出了法理评析,最后对立法活动进行历程总结,分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未能出台的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使法律能够适应自治区当前的社会状况,以更好的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